|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6-00000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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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6-01-30 | [ 公开日期 ] | 2026-01-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6]第0001号
郯城县杨集中心卫生院:
郯城县杨集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24952168309;地址:郯城县杨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涛,身份证号:37280119xxxxxxxxxx,职务:法定代表人;地址:郯城县郯中路xx号x楼x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反映郯城县杨集中心卫生院建设的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杨集分院门诊病房综合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现场勘验,证实:你单位于2020年4月动工,2021年4月建成的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杨集分院门诊病房综合楼项目位于郯城县杨集镇杨北村,建筑面积为10415.48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100.84万元。你单位于2023年4月前在该项目上已经安装完消防设施,但是你单位在该项目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投入使用,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规手续。经查,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5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关于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杨集分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债权债务归属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关于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杨集分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关于研究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杨集分院项目建设情况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关于关于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杨集分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
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YJ008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办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经现场调查,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2026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6]第0001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参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Y20-30503CF“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违法程度为特别严重: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24万元至30万元罚款,该项目建筑面积为10415.48平方米,认定你单位违法程度为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征善
联系地址:郯城街道人民路256号
联系电话:19863909003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