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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土产杂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6-000000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公开日期 ] 2025-09-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5]第0035号

郯城县土产杂品有限公司:

郯城县土产杂品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建设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XXXXXXXX。法定代表人:范永明,委托代理人:张维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28221979XXXXXXXX,联系方式:13295XXXXXX。

2025年8月,领导交办关于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郯城县建设路老家和超市路北建设钢结构厂棚及硬化地面的问题线索。经调查取证,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钢结构厂棚及硬化地面的行为属实,至2025年9月9日再次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完善规划相关手续。根据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和评估,钢结构厂棚建筑面积2903平方米,硬化地面1024平方米,本项目资产价格以2025年8月12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总价值93.403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价格评估委托书1份、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临东泰价评报字[2025]第141号)。

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5]第0035号)。2025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5]第0035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建设的项目为郯城街道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6月25日)第九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89:“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的规定,认定你单位违法程度为严重且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钢结构厂棚和硬化地面;

2、罚款: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合计9.3403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叁仟肆佰零叁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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