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6-000000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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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7-31 | [ 公开日期 ] | 2025-07-3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5]第GH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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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方在郯城县人民路五号郯城县奥悦诚园小区西北角未经批准建设临时施工棚及硬化地面,经山东青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临时施工棚及硬化地面超建面积286平方米,超建部分工程造价为6361.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东青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等。
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5]第GH1号),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未办理规划手续。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向你方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5]第GH1号),已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是申请听证,视为你方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1:“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奥悦诚园小区西北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286平方米的临时施工棚及硬化地面;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临时施工棚及硬化地面处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合计6361.6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壹元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楼财务科,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我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