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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超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5-000013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4 [ 公开日期 ] 2025-12-0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5]第004号

任超:

任超,男,汉族,身份证号:372822************,电话号码:138********,职务:从事个体经营,地址郯城县***********。接举报违法线索,反映你方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棚的行为。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现场勘验,证实你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马头镇桑庄村村东土地建设厂棚。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认定,该处厂棚建设于2025 年2月至4月,违法占用土地的部分厂棚总面积1308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其他园地68平方米(规划性质:村庄建设区,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130 平方米、工业用地110 平方米。经查,你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查(询问)笔录 2 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5份;占地勘测定界图1份;郯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1份;郯城县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影像图5份;证明1份;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复印件5份;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我县2010 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0号地块的批复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关于民生气站旧址违建减轻处罚的情况说明1份;关于郯城县民生液化气充装站旧址违规改建减轻处罚及补办用地手续的申请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我县 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0号地块的批复复印件1份;公证书1份;郯城县民生液化气站关于安全间距变化情况的说明1份;关于民生液化气站反映桑庄村委沿街商住房开发危机气站安全等问题的批复;关于桑庄村沿街商住房开发危机气站安全的请示;郯城县民生液化气站关于周边建筑危机气站安全的工作报告;关于郯城县民生液化气站规划的说明。

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 004号),要求你方限期改正,拆除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补办合法用地手续,经现场调查,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2025年11月20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5]第004号),并告知你方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6,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方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08 平方米土地给郯城县马头镇马西村村民委员会,并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8平方米其他园地上新建的部分厂棚;2、其他园地68平方米,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13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工业用地11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 100 元罚款,共计罚款164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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