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ylbzj/2025-00001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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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公开日期 ] | 2025-12-0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医疗机构名称:郯城福泽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65740409F
医疗机构地址:郯城县南外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欢天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医院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超标准收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询问笔录(张利春、王亮亮、廖娇娇、秦肖、徐伟、马晓龙、李欢天、杨孝芝、王辉英)、郯城县公安局关于郯城福泽精神病医院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反映郯城福泽精神病医院法人李欢天有关问题、福泽医院医学文书造假统计表、福泽医院2024年出院名单、药物副作用表(TESS)、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单、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等证据为凭。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医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及《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处理)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行政处罚(处理)的裁量标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不满20万元的,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
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2倍罚款,即178964.31元。(注:损失金额=违规医药费用*综合报销比例(统计时段内医药机构基金支付总额/统计时段内医药机构申报总额*1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