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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5-000004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公开日期 ] 2025-04-0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5]第0008号

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

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新源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73XXXXX,法定代表人:钱立新,男,汉族,住址: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XX号,委托代理人:葛玉娟,女,汉族,住址:山东省郯城县建设路XX号,联系方式:139539XXXX。

2025年3月20日,我局接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4月,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亚磷酸二乙酯装置及灌装车间/成品暂存库项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8万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现该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等。

2025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5]第0000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5]第00008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16年4月,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亚磷酸二乙酯装置及灌装车间/成品暂存库项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8万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事项编码LY20-30373CF之规定,鉴于,该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认定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对郯城众一科环化工有限公司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公司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人民币1300元。共计人民币143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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