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5-000004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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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公开日期 ] | 2025-03-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4]第00093号
朱云玲:
朱云玲,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XX号,联系方式:139XXXXXXXX。
2024年12月25日,接群众举报,山东国树酒业有限公司在郯城县马头镇高册驻地建设的办公楼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你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此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山东国树酒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办公楼等建筑工程造价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现场照片等。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4]第00093号),2025年2月10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4]第0009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4]第00093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24年12月,山东国树酒业有限公司在郯城县马头镇高册驻地建设的办公楼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你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此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事项编码LY20-30373CF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90%以上(含90%),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鉴于该项目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主体工程已施工完成,经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国树酒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办公楼等建筑工程造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该项目工程评估造价为2112960元,因你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此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认定违法程度为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方处公司罚款数额42259.2元的10%的罚款:4225.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贰拾伍元玖角)。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