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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郯市监当罚〔2024〕TC-379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5-000001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公开日期 ] 2024-10-2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当罚〔2024〕TC-379号

当事人:郯城县德昌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1322MA3J646K5X

住所(住址):郯城县皇亭路西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徐广明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田春红执法证件号码:***********

你(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全蝎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罚款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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