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4-00002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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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公开日期 ] | 2024-04-0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郯城县百老泉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3EXQMM6G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社区205国道西侧中心街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班盛龙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你酒坊进行现场检查,在你酒坊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了11瓶自行配制的无标签养生酒,现场负责人未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酒水生产许可文件,经现场请示局领导,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01月05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郯市监强制〔2024〕4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配制养生酒,当事人到罗庄陶瓷市场采购酒瓶及包装盒,将自己采购的佳酿50白酒、人参及枸杞进行配制,配制比例为白酒500ml,人参1颗,枸杞若干,然后加装瓶盖密封,当事人共配制24瓶养生酒,成本价格为23.00元/瓶,共销售了13瓶,销售价格为47.50元/瓶,违法生产的配制酒货值金额共计114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1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证明被处罚主体合法资格。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配制养生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了当日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配制养生酒加工的事实。
2024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郯市监罚告〔2024〕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生产的配制酒货值较低,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养生酒11瓶;
2、没收违法所得318.5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