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4-000020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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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27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郯城县俊花烟酒副食百货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3JA9C995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县归昌乡中于庄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蕊
2024年3月6 日,我局收到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沂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0: DBJ24371300411632899 ,报告显示在郯城县俊花烟酒副食百货商店抽检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6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因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经检验,甲硝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甲硝唑,ug/kg,实测值20.6,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查验材料。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鸡蛋5kg,购进价格为8元/kg,购进总价格为40元,销售价格为9元/kg,货值为45元,违法所得为45元。
1.《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确认、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的送达等相关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王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3.《检验报告》、《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郯市监罚告
[2024]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涉案货值小,违法所得少,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量,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整(45.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肆拾伍元(504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右侧缴款码或到郯城县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