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 >> 正文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市监处罚〔2024〕142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4-000017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公开日期 ] 2024-08-0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处罚〔2024〕142号

当事人:郯城县田园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3JAQ558J,经营地址:郯城县高峰头镇蔡圩后村,经营者:田忠传,性别:男。

2024年6月7日,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郯城县田园农资经营部采集正在销售的由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样品。根据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24)CX0608064]显示,该样品总养分总养分(N+P205+K2O)、氯离子项目不符合标准GB/T15063-2020及包装袋标明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次复合肥料为当事人从业务员处(无电话联系方式,仅互加微信)以2100.00元/吨的价格购进,共购进2吨,购进总金额为4200.00元。该复合肥料规格为50kg/包,购进价格折合人民币105.00元/包,后以110.00元/包的价格销售(2200.00元/吨),现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4400.00元,共获得利润20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2、田忠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农资经营部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郯城县田园农资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4、田忠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的身份;

5、山东创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 (24)CX0608064]、《抽检单》、《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检验结果,确认不合格产品系其经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知晓其有权提出复检意见的事实。

6、《影像资料》2份,证明该农资经营部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7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郯市监罚告〔2024〕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因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复合肥已被消费者使用,无法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处罚依据【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综合考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复合肥料;

2、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肆仟陆佰元整(¥4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