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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市监处罚〔2024〕74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4-000017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公开日期 ] 2024-06-1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处罚〔2024〕74号

当事人:郯城县聚然香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3DBAMP6F,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高峰头镇后高峰头村,经营者:徐坤,性别:男。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聚然香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正在使用的名胜食品蒜头粉1瓶(生产日期:2021.11.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8克/瓶)、海天苹果醋8瓶(生产日期:2022.08.2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50m1/瓶),正在销售的百威啤酒10瓶(生产日期:2023.09.13,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60m1/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索取供货商经营资质,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系当事人炒菜使用,不单独销售;当事人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确定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2、徐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等情况;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郯城县聚然香酒店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郯城县聚然香酒店的主体资格;

4、徐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酒店经营者的身

份;

5、《影像证据》4份,证明该酒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郯市监罚告[2024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综合考量后,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名胜食品蒜头粉1瓶、海天苹果醋8瓶、百威啤酒10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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