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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4〕第12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4-000008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公开日期 ] 2024-10-2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胜利镇卫生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下发限定性别类检查检验项目和药品异常数据核查线索,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郯城县胜利镇卫生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处理)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医保基金损失金额4662.84元的1倍行政罚款,即4662.84元。

联系科室:基金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6377006

联系地址:郯城县人民路与郯西路交汇处东北角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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