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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4〕第7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4-000007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公开日期 ] 2024-10-2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港上颜湖医院:

根据临沂市医保基金联合检查组要求,联合检查组对你单位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医保基金使用、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进行检查,发现郯城港上颜湖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6329.89元的1倍行政罚款,即16329.89元。

联系科室:基金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6377006

联系地址:郯城县人民路与郯西路交汇处东北角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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