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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史丹利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4-00001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公开日期 ] 2024-07-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4]第00049号

山东史丹利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山东史丹利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DTDE1F,法定代表人:吴富饶,男,住址:山东省临沭县育新街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联系方式:150XXXXXXXX。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郯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转交案件线索,对你公司在郯城县师郯路与孔望山路交汇处建设的郯城文慧园项目及在郯城县白马河路2号建设的郯城景城花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经查,你公司建设的郯城文慧园项目1-15号住宅楼及郯城景城花园项目1-6、8、15-20号住宅楼均存在设计层高2.9米,实建层高3米的情况,郯城景城花园项目7号住宅楼存在设计层高3米,实建3.2米的情况。以上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住宅楼层高超高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等。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4]第00049号)。2024年7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4]第0004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4]第00049号),并告知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18年8月至2021年10月你公司在郯城县师郯路与孔望山路交汇处建设的郯城文慧园项目及2018年5月至2021年11月你公司在郯城县白马河路2号建设的郯城景城花园项目。经查,郯城文慧园项目1-15号住宅楼及郯城景城花园项目1-6、8、15-20号住宅楼均存在设计层高2.9米,实建层高3米的情况,郯城景城花园项目7号住宅楼存在设计层高3米,实建3.2米的情况。以上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住宅楼层高超高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89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上述住宅楼工程项目层高增加后,容积率不变,总建筑面积不变,社会影响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后,你方积极配合调查,综上认定违法程度为一般。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郯城文慧园项目层高增加预算工程造价1695318.77元5%的罚款,计84765.9元;郯城景城花园项目层高增加预算工程造价1614086.01元5%的罚款,计80704.3元,罚款共计16547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肆佰柒拾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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