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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市监处罚〔2024〕21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4-000009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5 [ 公开日期 ] 2024-04-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L17974744F

住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县港上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庆侠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没有填写记录日常维护保养内容,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郯市监特令【2024】第001号)。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开伦现场提供的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中锅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仍为空白,依旧未填写记录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经查,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没有填写记录日常维护保养内容,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郯市监特令【2024】第001号)。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开伦现场提供的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中锅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仍为空白,依旧未填写记录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2.安全技术档案、整改报告,证明2024年1月12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安全技术档案。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定证书、安全阀校验报告、承压蒸汽锅炉内部检验结论报告、锅炉产品合格证各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郯城金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善特种设备(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郯市监罚告[2024]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5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二)裁量标准【较轻】 涉案特种设备10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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