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4-000012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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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09-21 | [ 公开日期 ] | 2023-09-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3]第00080号
崔永亮:
崔永亮,男,1979年4月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郯城县李庄镇前小哨村506号,联系方式:1591****808。
2023年7月21日,接群众举报案件线索,你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郯城县李庄镇前小哨村村东北方向824平方米土地圈院建设厂棚。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认定,非法占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779平方米、坑塘水面45平方米,坑塘水面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面积为3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面积1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崔永亮占地勘测定界图、郯城县200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郯城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郯城县李庄镇土地利用现状卫星航拍图等。
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80号),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2023年8月15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0008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3]第00080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23年7月,你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郯城县李庄镇前小哨村村东北方向824平方米土地圈院建设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166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本机关现责令你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3平方米坑塘水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农村宅基地779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坑塘水面45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合计1828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