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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4〕第3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4-000004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开日期 ] 2024-07-2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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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沂市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交叉检查行动,市医保基金交叉检查罗庄组对你单位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医保基金使用进行检查,发现国药控股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郯城县郯东路中段连锁店存在备案表“特药定点药店盖章”未盖章、代购人签字笔迹不同等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违规损失统筹基金金额2834元的1倍行政罚款,即2834元。

联系科室:基金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6377006

联系地址:郯城县人民路与郯西路交汇处东北角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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