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4-000008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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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4-25 | [ 公开日期 ] | 2024-04-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4]第00031号
山东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东阳路交汇处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906678363,法定代表人:王忠坤,男,汉族,身份证号:37131XXXXXXXXXX215,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王家黑墩村XXX号,委托代理人:巩书玮,男,汉族,身份证号:371XXXXXXXXXX037,住址:山东省费县朱田镇李家庄村XXX号,联系方式:133XXXXX123。
2024年4月12日,我局接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3月29日,山东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鲁商城市广场1号院(二期)5、9、10#楼以及地下车库项目存在阳台和楼梯临边防护不到位的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等。
2024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4]第00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4]第00031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24年3月29日,山东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鲁商城市广场1号院(二期)5、9、10#楼以及地下车库项目存在阳台和楼梯临边防护不到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事项编码LY20-30282CF之规定,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认定违法程度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