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4-000006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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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4-10 | [ 公开日期 ] | 2024-04-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4]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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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郯城县住建局转交案件线索,对你公司在郯城县恒昌路1号建设的年产35万吨高档特种纸项目1#2#造纸车间及办公楼单体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未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等。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4]第00027号)。2024年3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4]第000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4]第00027号),并告知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24年3月,你公司在郯城县恒昌路1号建设的年产35万吨高档特种纸项目1#2#造纸车间及办公楼单体工程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未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经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改,你公司积极整改,现该项目已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并认定主体结构满足正常安全使用需求,且该项目建设及投入使用中未造成安全事故影响,综上认定违法程度为轻微。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