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3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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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10-19 | [ 公开日期 ] | 2023-10-2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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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片线索,反映你方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现场勘验并向你单位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证实你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用郯城县杨集镇**村3045平方米土地建设办公楼、施工棚及硬化路面。本机关对你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查处。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认定,你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045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水田3045平方米,规划性质:城镇建设用地区304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4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无人机卫星影像图2份、郯城**食品有限公司占地勘测定界图、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郯城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停字[2023]第TD41号)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TD41号),你方停止了违法行为但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至今未完善手续。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TD41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你方放弃该项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166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严重,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3045平方米的土地给郯城县杨集镇**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施工棚及硬化路面和其他设施;
2.罚款:水田3045平方米,每平方米900元,合计:2740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肆万零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