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1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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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05-06 | [ 公开日期 ] | 2023-05-0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许**:
许**,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郯城县郯城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联系电话:130********。
接林业卫片案件线索,本机关对你方建设厂房行为立案查处。经现场勘验并向你方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你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郯城县马头镇**村土地圈院建设厂房。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郯城县2022年2期森林督察162、163、171号图斑与《2020年森林管理审批“一张图”范围》落图认定,该建设行为改变了4763平方米林地用途,你方现已补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你方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郯城县2021年第4批次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复印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郯城县2022年第18批次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郯城县2022年2期森林督察162、163、171号图斑与《2020年森林管理审批“一张图”范围》落图等。
2023年4月19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LY12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是申请听证,视为你方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地块已补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526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贰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