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1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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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公开日期 ] | 2023-07-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刘**:
刘**,男,身份证号:37282219**********,住址:山东省郯城县港上镇***村***号,联系方式:151********。
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承办单的案件线索,反映你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郯城县港上镇***村林地用途建设钢结构棚。经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认定,钢结构棚改变了280平方米林地用途,该地块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规划性质为林业用地,且在郯城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刘**占地勘测定界图、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郯城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郯城县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2023年7月5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LY6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是申请听证,视为你方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5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征收标准(“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工矿业……项目)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征收)的规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1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