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1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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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公开日期 ] | 2023-05-3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李**:
李**,男,汉族,身份证号:37282219**********,住郯城县红花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
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反映你方存在非法狩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经查阅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证明材料并向你方调查询问,你方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于郯城县红花镇**村狩猎一只短趾百灵、七只雉鸡、二十只草地鹨、五只鹌鹑,共三十三只野生动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郯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搜查笔录复印件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扣押清单复印件1份、搜查现场照片1份、指认现场照片2份、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及其狩猎工具照片7份,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物认定意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1份等。
2023年5月12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LY5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0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雉鸡、短趾百灵、草地鹨每只价值300元,鹌鹑每只价值1000元,处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402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零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东城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