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1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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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02-08 | [ 公开日期 ] | 2023-02-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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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法定代表人: 黄**,男,身份证号:37282219**********,住址:山东省郯城县**路***号。受委托人姓名:陈**,男,身份证号:37282219**********,住址:山东省郯城县**路**号,联系方式:133********。
2023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森林图斑的案件线索,反映你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郯城县郯城街道**村林地用途建设厂房和环保污水沉淀池。经向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出纳调查询问,你公司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即动工建设。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地块为一般林地,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认定,厂房和环保污水沉淀池改变了2014平方米林地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勘测定界图、证明等。
2023年2月1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LY1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是申请听证,视为你方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5“擅自改变……一般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征收标准(“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工矿业……项目)”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征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4028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零贰佰捌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