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1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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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3-08-24 | [ 公开日期 ] | 2023-08-2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工艺品厂:
郯城县**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地址:郯城县胜利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投资人: 赵**,男,身份证号:33021919**********,住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村*队,联系方式:138********。受委托人姓名:刘**,男,身份证号:37282219**********,住址:山东省郯城县胜利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
根据信访线索,反映你方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楼房行为。经现场勘验并向你方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证实你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楼房。本机关对你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认定,你方建设楼房占用国有土地面积为122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48平方米,工程造价1825800元。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该地块规划为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位,实际建设楼房用途为原料、成品仓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测影像证据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郯城县胜利镇总体规划图、郯城县胜利镇****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郯城县胜利镇党组会议记录、天地图山东影像图1份、郯城县**工艺品厂2022年影像图3份、胜利**工艺品厂占地勘测定界图、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郯城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价格评估报告书。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郯综执停字[2023]第GH3号),你方未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7月13日,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GH3号),你方未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手续,2023年8月9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GH3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189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合计18258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伍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