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3-000031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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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10-2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邵**:
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职业:郯城县重坊镇前高庄村村民,身份证号:37282219**********,住址:郯城县重坊镇前高庄村**号,联系方式:187********。
根据纪委线索,反映你方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现场勘验并向你单位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证实你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用郯城县重坊镇***村1001平方米土地建设***酒店。本机关对你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查处。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认定,你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001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建制镇1001平方米,规划性质:村镇建设用地区100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房屋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复印件1份、房权证复印件1份、天地图影像图4份、邵**占地勘测定界图、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郯城县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TD45号),你方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改正。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TD45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郯城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4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认定你方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方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001平方米土地给郯城县重坊镇重坊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建设用地1001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合计2002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