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3-000031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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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9-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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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你方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经现场勘验并向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你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驻地320平方米土地建设院墙并硬化地面的行为。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认定,现状地类为:沟渠320平方米;“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调整至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临沂**置业有限公司占地勘测定界面图1份、郯城县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郯城县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1份、郯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等。
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TD30号),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2023年7月7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TD30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郯城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4的规定,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方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给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村民委员会,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沟渠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罚款:沟渠320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合计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东城新区天元服务中心西副楼2楼40号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