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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3〕第20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3-000013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公开日期 ] 2023-11-1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2023年5月21日-23日期间,省医保基金交叉检查组对县第一人民医院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规的行为,并且有1、现场检查通知书1份;2、现场检查情况反馈意见1份等证据佐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从轻处罚的理由: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组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并及时退回违规资金,社会影响较小,具有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统筹基金损失金额355264.77元的1.3倍行政罚款,即461844.20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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