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3-000018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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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9-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市监处罚〔2023〕324号
当事人:郯城县万豪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3J6NUN47
经营者:吴永远
经营场所:郯城县港上镇蔡官庄村
2023年8月4日,根据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吴永远出示有效《营业执照》;2、现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2023SJCQD0007,报告显示,郯城县万豪纸制品厂于2022年12月16日生产的“舒恒”商标压花卫生纸,经检验,允许短缺量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和GB/T20810-2018标准,产品销售标志、灰分项目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吴永远承认抽检属实,接收检验报告;4、在该卫生纸包装厂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未发现同批次的“舒恒”商标压花卫生纸;5、检查时吴永远在现场陪同。
经查明:郯城县万豪纸制品厂于2022年12月16日生产的“舒恒”商标压花卫生纸,产品规格:210mm*160mm,销售价格4.0元/包,共生产1000包,产品货值为4000元,至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000元。本案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吴永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现场送达情况及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舒恒”商标压花卫生纸;
3、调查笔录1份,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告知单和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移交通知单各一份,证明了郯城县万豪纸制品厂生产不合格压花纸的事实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针对你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郯)市监罚告〔2023〕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郯城县万豪纸制品厂生产不合格压花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因当事人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无法追回,故应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裁量标准【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产品已销售,但不能追回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产品货值较少,故建议适用“裁量基准【一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25倍的罚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W我局决定责令郯城县万豪纸制品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000.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郯城县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