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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综执行处字[2023]第TD2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24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9-2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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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xxxxx中心,个体工商户,地址:临沂市河东太平办事处八间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经营者:陈xxxxx,男,身份证号:37xxxxxxxxxx,住址: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八间屋村xxxxx号,联系电话:155xxxxx。

2023年7月7日,本机关对你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郯城街道北关五22722平方米土地建设古城墙遗址公园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以及调查取证。经调查询问,上述占地建设公园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勘测认定,你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2722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果园426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18020平方米、科教文卫用地434平方米,规划性质在郯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划定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勘测定界图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郯城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TD26号),至2023年7月19日再次检查时,你方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20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TD26号),并告知你方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6的规定,非法占用的土地地类包含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方退还非法占用的22722平方米土地给郯城县郯城街道古槐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68平方米果园上新建的公园设施。

2、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268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802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和434平方米科教文卫用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39794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柒万玖仟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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