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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3〕第1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3-000011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9-2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盛爱康医院:

2023年8月21日上午接到市局交办投诉举报案件,反映你院有车接车送、免费住院等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于2023年8月23-24日,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发现你单位存在部分患者给予减免费用住院;存在车接车送患者住院问题。等违规的行为,并且有1、现场检查通知书1份;2、关于郯城盛爱康医院举报投诉调查报告1份;3、入户走访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佐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从轻处罚的理由:郯城盛爱康医院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组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退回违规资金,社会影响较小,具有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违规损失统筹基金金额28281.56元的1倍行政罚款,即28281.56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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