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3-000031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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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9-1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3]第00039号
王玉飞:
王玉飞,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东南场街XXX号,联系方式:152XXXXXX00。
接群众举报案件线索,你方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经现场勘验并向你方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你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郯城县泉源镇段宅村669平方米土地建设厂棚。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认定,2017年之前建设面积232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2020年建设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工业用地,2023年5月份之后新建面积387平方米,地类为工业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占地勘测定界图、郯城县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郯城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年局部)等。
2023年8月1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00039号),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2023年8月15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00039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166和郯城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4的规定,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本机关现责令你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2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罚款:2017年之前建设面积232平方米,地类为耕地,每平方米30元,合计6960元。2020年建设面积50平方米,地类为工业用地,每平方米20元,合计1000元。2023年5月之后新建面积387平方米,地类为工业用地,每平方米100元,合计38700元。共计4666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东城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