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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彬行政处罚公示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3-000026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1-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3]第00003号

胡庆彬:

(个人)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西关X街XXX号,联系方式:159XXXXXX08。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胡兴堂、赵志国对你方进行监督检查。经查,你方存在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法行为。至2023年1月9日再次检查时,你方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你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等。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编号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00003号),并给予警告。2023年1月20日,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郯综执先告字〔2023〕第00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文书编号郯综执听告字[2023]第00003号),并告知你方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你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事项编码LY20-187CF,你方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社会危害不大,违法情节一般。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2、处以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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