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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综执行处字[2023]第TD23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16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9-1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付**:

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郯城县港上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8********。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信访反映,你方在郯城县港上镇**村土地上建设钢结构棚及硬化地面。本机关对你方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及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勘测认定,你方占用2349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288平方米,规划性质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2061平方米,其中1779平方米规划性质为村镇建设用地区,282平方米规划性质为一般农地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勘验(检测)笔录1份、现场勘验(检测)影像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勘测定界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土地转包合同复印件1份等。

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综执限改字[2023]第TD23号),你方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2023年5月30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TD23号),并告知你方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方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是申请听证,视为你方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6,结合现场勘查及取证情况,非法占用的土地包含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认定你方违法程度为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方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4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港上镇桥村村民委员会,并决定对你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88平方米设施农用地上新建的钢结构棚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处工业用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600元罚款,共计58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51号)二楼东区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A202窗口,缴至山东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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