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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索  引  号 ] tanchengcgj/2023-000018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3-0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郯综执行处字[2023]第0011号

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

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48908570W,法定代表人:刘前林,男,汉族,身份证号:110221XXXXXXXXXX56,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屏苑新村2XX号8XX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男,汉族,身份证号:371322XXXXXXXXXX59,住址: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贾庄1XX号,联系方式:137XXXXXX82。

2019年7月,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联泰中心城中央组团和东组团60#、61#、62#楼北侧,63B#、63A#、65#楼南侧中间的地下1865.66平方米车库,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等。

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郯综执处告字[2023]第0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郯综执听告字[2023]0011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019年7月,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联泰中心城中央组团和东组团60#、61#、62#楼北侧,63B#、63A#、65#楼南侧中间的地下1865.66平方米车库,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非主观刻意,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消除违法危害后果,经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致决定,对临沂联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较重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事项编码LY17-23CF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702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零贰拾陆元整)。

请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郯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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