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2〕第19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2-000020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2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经查,你(单位)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行为,并且有《关于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使用“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检查的确认报告》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涉及统筹范围内金额5565.86元2倍行政罚款,即11131.72元 。

2、给予涉及进入统筹范围内费用5565.86退回医保基金账户。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