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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2〕第20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2-000020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2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康惠大药房有限公司利民分店:

经查,你(单位)存在为停网药店提供远程刷电子医保码的违规行为,并且有《询问笔录》、利民分店医保结算小票58份、停网药店远程登录利民店电子医保系统界面截图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串换药品金额10251.6元2倍行政罚款,即20503.2元 。

2、给予药店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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