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ylbzj/2022-000016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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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09-0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百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泉源第三分店:(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泉源镇老新华书店对过)
经查,你(单位)存在串换药品刷卡行为,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整治检查表》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串换药品金额1121元2倍行政罚款,即2242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