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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郯医保罚字〔2022〕第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ylbzj/2022-000008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05-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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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葡萄糖酸钙锌药品进销存对应不上,存在串换药品,使用医保卡购买非药品物品,涉及金额1424元。,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串换药品金额1424元1倍行政处款,即1424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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