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1-00002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5 | [ 公开日期 ] | 2021-04-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1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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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 |
涉案产品 |
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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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别 |
货值(元) |
作出机关 |
作出日期 |
没收违 法所得(元) |
罚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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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郯城县大唐学府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 |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生姜 |
48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5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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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郯城县贺凯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涉案产品经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红豆面包 |
食品 |
11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9 |
15 |
10000 |
3 |
郯城县利云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涉案产品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芹菜 |
食用农产品 |
4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9 |
2 |
5000 |
4 |
郯城县德洋综合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米面包案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米面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
黑米面包 |
食品 |
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10 |
0 |
0 |
5 |
郯城县胜利镇初级中学采购使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
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处罚。 |
芹菜 |
食用农产品 |
30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10 |
0 |
5000 |
6 |
郯城县春远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河虾案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河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处罚。 |
小河虾 |
食用农产品 |
6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11 |
0 |
5000 |
7 |
郯城县庆梁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
海苔麻花及蜂产品 |
食品 |
8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11 |
0 |
0 |
8 |
郯城县泉源乡清泉小学食堂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 |
芹菜 |
2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18 |
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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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郯城县易买得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食品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 |
生姜 |
7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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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郯城县郯城街道英杰幼儿园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26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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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归昌乡益新村卫生室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验收登记及记录案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温湿度记录》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 |
布洛芬 |
药品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29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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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沂红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未取得烘炒类食品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我局予以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奶香花生”包装箱(详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560.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50560.00)。 |
奶香花生 |
食品 |
6300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3.30 |
560 |
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