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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郯城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汇总清单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5-000006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公开日期 ] 2025-06-0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2025年郯城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汇总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设定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检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业务科室

备注

抽查部门

1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第十八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建设单位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6.其他相关内容。

现场检查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县发展和改革局

2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现场核查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科(城建类、交通运输类)、农村经济科(农业水利类)、产业与高技术发展科(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类、信息产业、高技术类)、财贸信用科(流通物流类)、社会发展科(社会事业类)、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能源类)、综合与规划科(外商投资和投资类)等


3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5%,每年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科(城建类、交通运输类)、农村经济科(农业水利类)、财贸信用科(流通物流类)、社会发展科(社会事业类)、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能源类)


4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工业、行政 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能源行业企业

对本行政区域能源行业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5%,每年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5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全县重要输电线路

1.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位置采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措施;2.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三条中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四条中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的行为。4.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现场检查

10%,每年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6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全县各发电企业(不包括垃圾发电企业)

1.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二条中指出的危害发电设施的行为;2.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六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现场检查

20%,每年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资源环境和能源管理科


7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现场检查

100%,每年至少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经济运行调节和粮食物资储备科

跨部门联合检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8

粮食购销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个体工商户

(1)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

经济运行调节和粮食物资储备科

跨部门联合检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

9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13.《山东省教育厅等 5.部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鲁教监管字〔2023〕2号)

校外培训机构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抽查2次

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室


县教育和体育局

10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印制单位、评卷单位

教育招生考试命题、试题印制保管、考试组织、评卷统分、录取安全等情况。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16%,集中抽查2次,随考随查

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保密办;县级

招生考试研究室


11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中小学校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情况等。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级

规划财务科


12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中小学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现场检查、网络调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级

基础教育科


13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交易情况

现场检查

5%,一年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禁毒大队


县公安局

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检查该场所运营资质和证照是否齐备;检查是否落实相关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场所运营中用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检查用户有无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各类违法有害信息

现场检查

5%,一年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15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各类宾馆、旅店

1.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2.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现场检查

5%,一年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


16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

5%,一年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


17

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

1.是否制订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2.检查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3.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

100%,一年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


18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

1.是否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2.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情况;3.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

100%,一年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


19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办理A类、B类、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现场检查

5%,一季度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大队


20

律师执业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常执业等情况

随机抽查

每年不低于50%

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县司法局

21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检查

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

日常执业等情况

随机抽查

每年不低于50%

县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科


22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日常执业等情况

随机抽查

每年不低于50%

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3

公证执业活动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机构、公证员

日常执业等情况

随机抽查

每年不低于50%

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4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县私营企业

企业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现场检查

10%,每年一次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建筑市场服务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建筑市场服务股


27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28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安质中心


29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3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31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用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物业服务股


32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33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34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35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3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

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37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市县城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综合服务中心


38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1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第六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建市规〔2019〕1号发布)

项目现场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39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40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41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活动相关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4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43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44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45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4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47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48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供热单位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49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50

燃气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5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供排水中心


52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53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城镇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供水水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54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55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上一年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建设工程项目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消防审验服务股


56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57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造价、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至少1次,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规划基建科、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县交通运输局

58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岗位人员资质资格、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安全督查科、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5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七条、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安全督查科、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60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安全督查科、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61

对班线、旅游包车等客运企业(含场站)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班线、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安全督查科、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62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63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三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规划基建科、公路科、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64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线路经营)的监督检查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交企业

企业是否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企业是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30%,每年抽查1次

交通运输部门;县级

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6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通知精神。

企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履职情况;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工原料和试验材料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加工和试验废弃物处理情况;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档案记录情况;转基因标识情况;非法变更原料用途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等。

现场检查

每年2次

县农业农村局

科技教育科


县农业农村局

66

农产品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通知精神。

企业、合作社

农产品农残抽检

现场检查

每季度一次

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安全监管科


67

农药监督管理

农药管理条例

企业、农资店

农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

现场检查

2025.7月-10月

县农业农村局

种植业管理科


68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企业

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县级商务部门

商贸与流通业发展科


县商务局

69

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经营主体

二手车销售及备案监管。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县级商务部门

商贸与流通业发展科


70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再利用、安全生产检查。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县级商务部门

商贸与流通业发展科


7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三项制度相关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

双随机、一公开

不少于5%; >=1 次/年

市、县

市场建设与秩序科


72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行为的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不少于5%;>=1次/年

县级商务部门

投资管理科


73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

全县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检查加油站是否取得相关证书;检查加油站站容站貌;成品油购销台账;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

不少于5%; >=1 次/年

市、县

市场建设与秩序科


7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县文化和旅游局

75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6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7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8

对经营旅行社行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旅行社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9

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依法经营情况、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0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1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至四十条、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2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考官

考级简章是否发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否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符合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3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六条、《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旅行社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4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博物馆条例》第七条、《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博物馆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一年一次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5

学校卫生的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学校卫生监督股


县卫生健康局

86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各类宾馆、旅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87

医疗卫生的检查

1.《医师法》第四条

2.《中医药法》第五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9.《护士条例》第五条

1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条

1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1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6.《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17.《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医政监督股


88

职业卫生的检查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卫生监督股


89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股


90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91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3.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传染病监督股


92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1.作业场所。

2.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3.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93

血液安全的检查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单采血浆站

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医政监督股


94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95

医疗卫生的检查

1.《医师法》第四条

2.《中医药法》第五条

3.《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5.《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护士条例》第五条

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2.《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六条

1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医政监督股


96

职业卫生的检查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卫生监督股


97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影院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双随机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


98

抽查事项

设定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检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业务科室

备注

县应急管理局

99

对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01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1.【法律】《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2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3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4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6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7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工矿商贸生产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8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矿商贸生产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9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工矿商贸企业

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13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15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16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对县级油气管道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17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119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2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122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124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6

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规划统计科


127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安全生产基础科


128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次/年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县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29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4.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6.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8.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0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5.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6.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1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现场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2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5.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8.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现场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3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5.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8.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现场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4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5.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现场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4.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6.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现场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6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1.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2.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3.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现场检查

4%动态调整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7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8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

市场监管所


139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1.《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4.《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5.《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现场检查


省、市、县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市场监管所


140

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

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继续收费的;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转移到第三方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的

现场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市场监管所


141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省内注册的直销企业总公司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 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市场监管所


142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1.《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现场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市场监管所


14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网络交易监管和广告监督科、市场监管所


144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企业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45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商品交易市场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46

对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行为的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

依职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47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1.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企业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48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4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否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保存广告业务档案;是否收取核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是否收取核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现场检查


省、市、县

网络交易监管和广告监督科、市场监管所


150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发布相关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广告审查批准的文件相一致

现场检查


省、市、县

网络交易监管和广告监督科、市场监管所


15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1.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4.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现场检查


省、市、县

产品质量监督科、市场监管所


15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2.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5.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管所


153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棉花等纤维经营者

1.收购环节: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是否对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进行技术处理;是否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2.加工环节:是否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排除;是否分等级加工棉花;是否按国家标准对加工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是否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3.销售环节:每批棉花是否都附有质量凭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是否相符;销售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是否附有公证检验证书,销售国家储备棉是否粘贴公证检验标志;4.承储环节:是否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是否存在人为因素产生的质量变异;入库、出库国储棉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是否相符;是否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储棉入库、出库;5.其他方面: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质量凭证、标识等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等行为;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54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2.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3.禁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55

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

1.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2.学生服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3.学生服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4.禁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所


156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2.《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7.《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对计量标准建设和运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



计量和认证认可科


157

型式批准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4.《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单位;

对进口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计量和认证认可科


158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2、是否存在到期大型户外广告、宣传栏未按时拆除的行为。3、是否存在大型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4、是否执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

实地检查

不低于5%半年一次

县级

户外广告管理科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9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3、是否存在在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到期未按时拆除的行为。4、是否存在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不低于5% 半年一次

县级

户外广告管理科


160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环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为;因建设工程需要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

1、具有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房屋拆迁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明确环卫设施复建或配套建设情况的控规、红线等详细规划资料。3、具有合理的拆迁方案及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4、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环卫所


16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范围内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和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处置核准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2、是否存在超出处置许可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3、是否存在使用未登记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行为。4、是否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污染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环卫园林管理科


162

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是否存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行为。

实地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执法大队


16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园林所


164

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2、是否存在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限期不归还的行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园林所


165

砍伐城市绿化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3、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修剪的行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园林所


166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园林所


167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2、是否存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3、是否存在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未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行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执法大队


168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2、是否存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的行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督查科


169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个人)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依附于城市道路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执法大队


170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城市道路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申请人

1、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2、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实地检查

不低于5% 一年一次

县级

执法大队


171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不低于2%。

县生态环境分局

执法中队


县生态环境分局

172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

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现场检查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自然年)抽查100%;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执法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

178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消防产品使用单位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消防产品,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一致性核查是否合格

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

现场检查

全县抽查比例不低于5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频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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