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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tanchengzjjj/2025-000005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公开日期 ] 2025-05-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设定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检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业务科室

备注

1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建筑市场服务股


2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建筑市场服务股


3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安质中心


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7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用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物业服务股


8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9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10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11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1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

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13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市县城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综合服务中心


14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1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第六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建市规〔2019〕1号发布)

项目现场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15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16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17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活动相关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1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市场监管科


19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20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2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2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23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24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供热单位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25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26

燃气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27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供排水中心


28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29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城镇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城市供水水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30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31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上一年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建设工程项目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消防审验服务股


32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2 次/年

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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