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5-000005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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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05-19 | [ 公开日期 ] | 2025-05-1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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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修改)》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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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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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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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防汛安全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已修改)》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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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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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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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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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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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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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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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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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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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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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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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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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监管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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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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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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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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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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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监管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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