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jyj/2024-000007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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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05-24 | [ 公开日期 ] | 2024-05-2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序号 |
抽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检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业务科室 |
备注 |
1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13.《山东省教育厅等 5.部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鲁教监管字〔2023〕2号) |
校外培训机构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2次 |
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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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印制单位、评卷单位 |
教育招生考试命题、试题印制保管、考试组织、评卷统分、录取安全等情况。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为16%,集中抽查2次,随考随查 |
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保密办;县级 |
招生考试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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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
中小学校 |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级 |
规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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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
中小学 |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
现场检查、网络调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级 |
基础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