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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资质、行为的监督、指导 |
1.《教育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3.《民办教育促进法》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职称科 |
民办学校 |
检查对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全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督导检查 |
现场抽查(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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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学校安全管理科 |
学校食堂 |
1.对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供餐、从业人员的资格检查。 2.各校(园)成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校长负责制。 3.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4.对学校的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
现场抽查(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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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
学校安全管理科 |
中小学、幼儿园 |
1.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抽查(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