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zjjj/2025-000014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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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11-13 | [ 公开日期 ] | 2025-11-1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付文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配电室建在地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状概括
小区配电室是保障居民用电安全的核心设施,其选址需综合考虑供电可靠性、建设成本、消防安全、居民生活便利性等多重因素。目前,我县小区多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等文件要求,采用“地下式”和“地上式”两类建设模式,有地下车库的小区配电室多采用“地下式”建设(即设置于地下车库或设备层)。经了解,多位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表示:地上配电室需占用公共绿地、道路或停车位,与小区景观、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易冲突,所以多采用“地下式”且地下空间可有效阻隔变压器等设备的运行噪音,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二、现存问题
尽管地下配电室在空间利用、噪音控制等方面有优势,但部分小区确实存在您提到的安全隐患和维护难题,如夏季降水集中,地下配电室易受雨水倒灌、土壤渗水影响;地下空间光线不足、通道狭窄,不利于维修机械开展作业,若变压器需吊装维修,场地将带来很大不便。近几年我县就曾出现过联泰地下车库进水,陶然里和城市之光电缆井着火等问题,虽未造成事故,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下步措施
2025年7月县供电公司起草了《关于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建在地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升城市配电设施抗灾防涝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自规局在核发居住用地设计条件时要明确要求配电站房必须建在地上,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报验工程项目前,要先行向供电部门提报配电设施验收申请,经供电部门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意见、盖章认可后,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把城市配电设施的验收、送电作为项目交付的前置必备条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电室建在地上,同时将配电设施的验收作为项目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
以上答复不知是否能令您满意,如有不妥请您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