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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63号提案的回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wjj1/2025-000029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公开日期 ] 2025-11-1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郭继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就医防护,减少辐射影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均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有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全县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均按法定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给予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在平时开展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各医疗机构能够按照防护要求,提供铅衣、铅围脖、铅屏风等防护用品,并指导患者正确佩戴,保护受检者健康,未发现违反防护规定的情况。

针对委员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健康:

一、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其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

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二、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放射诊疗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完善防护设施。加大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投入,及时更新和引进先进的设备,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水平。同时,完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确保防护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四、加强患者沟通。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放射诊疗的必要性、风险和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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