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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tanchengjtysj/2020-000011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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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0-11-27 | [ 公开日期 ] | 2020-11-27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洪斌等代表:
现将您提出《关于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工作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碾压秸秆、摆放石块、木棒等障碍物;严禁在公路两侧堆放秸秆、倾倒垃圾杂物、挖沟引水等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设施的行为。
关于乡村道路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我们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中关于“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具体要求,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同时联合交警、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单位加强对周边乡镇的巡逻,发动群众力量,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确保乡镇道路安全通畅。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