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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jtysj/2020-000011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公开日期 ] 2020-11-2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洪斌等代表:

现将您提出《关于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工作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碾压秸秆、摆放石块、木棒等障碍物;严禁在公路两侧堆放秸秆、倾倒垃圾杂物、挖沟引水等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设施的行为。

关于乡村道路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我们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中关于“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具体要求,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同时联合交警、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单位加强对周边乡镇的巡逻,发动群众力量,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确保乡镇道路安全通畅。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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