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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5015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1-00002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公开日期 ] 2021-06-2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王希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转让转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的清查、核实、登记,建立全县工业用地信息库。

二、运用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为工业用地出租(售)方及承租(受让)方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依据出让宗地合同要求在交易过程中约定土地利用监管要求。

三、工业用地出租(售)时,出租(售)方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后, 承租(受让)方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向县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企业凭《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及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证照。

四、工业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企业因破产或司法拍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可依据条款规定,向法院提出宗地规划条件及产业准入条件等。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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